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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望自杀开始的维权

2014年5月11日  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http://www.bjzydcqlaw.cn/

案件背景

年逾七十的刘树(化名)在福建省某农场建有私房一幢,建筑面积237平方米,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子小刘另有经农场批准建设的新元茶厂厂房230平方米,至房屋被强拆之前一直用来生产茶叶。刘树十多年前从国有农场退休,退休无事的刘树开始帮儿子打点茶厂,十多年的朝夕相处,茶厂已经成了刘树家的一员,他像疼自己孩子一样悉心维护着茶厂的日常运营。

2008年市政府拟修建大道,刘树的房屋大部分在水阳江大道征收红线范围内,市政府公告称要将红线以外的房屋一并拆除。公告中的“一并拆除”说法合法吗刘树为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对拆迁用地红线内的房屋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市政府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用地红线以外的房屋进行拆迁没有法律依据。且市政府只同意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实际用于生产的情况却视而不见,因此他决定拒绝与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

拒绝搬迁,是要付出代价的!开发商雇佣数名社会闲散人员,日夜轮流对刘树家砸门砸窗、威胁恐吓,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天天上门威逼利诱。在某天深夜,拆迁工作人员带着闲散人员,再次恐吓骚扰刘树居所,轮流与刘树谈话,不让刘树休息,涉嫌非法侵入民宅。一下子很多人在自己家里,刘树哪见过这种架势,精神十分紧张。直到深夜,已近七旬的刘树,在巨大的压力下,最终被折磨的筋疲力尽,甚至有些神情恍惚,也许是使心理上摆脱压力的自然保护反应,他在迷迷糊糊中签了很多字。

第二天,当地拆迁工作人员将填好的补偿协议送到刘树手中,刘树傻眼了。开发商自行填制的补偿标准,远低于房屋实际的价值,一平米只有900元,最初的标准也是这些,当时老刘被折磨晕了,稀里糊涂签的字。而且不仅“出卖”了自己的房产,连自己儿子辛苦经营十多年的茶厂也被自己一并卖了!因为刘树儿子经营的茶厂和刘树的住宅是连为一体的,由于刘树当晚签的空白协议很多,拆迁方就把刘树儿子经营的茶厂也填到了刘树签的空白协议里面。刘树真是欲哭无泪,懊悔自己害了儿子,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刘树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

虽然儿子没有责怪自己,但是深感内疚的刘树觉得自己没脸见自己的儿子。他瞒着儿子多次向开发商哀求增加补偿、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但这无疑是与虎谋皮。

2008年11月12日,市政府向刘树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其自行履行已签协议,否则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2009年4月3日市政府又向刘树发布公告,称将对他的房屋及茶厂实施助拆。2009年9月3日,市政府突然组织市公安局、市城管、市消防等部门共计上百人,强行将刘树及家人拖出房屋后,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现场惨不忍睹。

悲愤绝望的刘树一度想到喝农药一死了之。在被强拆后的第二天,刘树的老伴喊已经一天没吃没喝始终呆在屋里也不出声的刘树吃饭,喊了几声还是没人应声,老伴感到不妙,就想推门进去看看,可是房门已被从里面关上了。情急之下老伴找来铁锤把门砸开,进到屋里闻到刺鼻的农药味,才发现刘树正要打开农药瓶,老伴进来的一刹那刘树慌忙中遗落了药瓶,掉在地上碎了,农药也洒了一地。在老伴苦口婆心的劝导下,刘树暂时放弃了喝农药的念头。恰好此时刘树听人介绍说北京有专门代理拆迁维权的律师,刘树终于在黑暗中看到一丝曙光,有了希望也就有了活下去的动力。他通过电话联系到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的李律师,开始了法律维权之路。

 

办案第一辑:拔剑扬威,直击要害

政府强行拆除刘树及其儿子茶厂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刘树签订的协议,而刘树儿子的协议并非其亲自所签。另外刘树也是在受到威胁恐吓等不正常状态下签的字,因此此协议对刘树儿子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首先要向法院提起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诉讼。然而法院在受理此案时按照财产类案件立案,要求刘树缴纳2.1万元的诉讼费。(注:法院立案费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类案件标的额1万元以下收取50元,至上按照等级收取)这笔数目对于刘树他们这样的普通百姓,是个不小的数目,这不仅增加了刘树的负担,也增加了维权成本。于是代理此案的李律师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费缴纳意见,指出本案属于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涉及金额或者价额,其性质应当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受案法院收取数万元的诉讼费违反了上述规定。受案法院对此意见不理不睬,李律师又分别向上级法院、物价局、财政局寄送了乱收费查处申请。最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法院最终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了50元的诉讼费。立案庭法官说对于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我们一直就是按财产类案件收诉讼费的,没想到到你刘树这里改了规矩。

案件立上之后,我们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最终经过笔迹鉴定程序,涉及刘树儿子茶厂的补偿协议因非茶厂所有人签字,其父刘树未获其授权,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由于拆迁方明知不是刘树的儿子的笔迹,法院也就没有开庭审理此案,直到补偿问题解决后撤诉。如此诉讼费退还。

 

办案第二辑: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李律师翻阅了刘树此前起诉强拆违法的案卷材料,发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诸多错误,比如虽然强拆的理由是已经签了所谓的补偿协议,但是其一该协议无效,其二即便有效政府也没有不经法院直接实施强拆的权力。为此,在律师的指导下,刘树父子向最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行政审判监督申请书。全国人大也接受了刘树的申诉材料,通过最高院向省高院提出复查要求。为此,省高院多次找到刘树和当地政府了解事实情况,并协调补偿问题。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李律师心里明白仅靠这个案件,给当地政府的压力显然不够。因此我们还要想办法将火往上引,通过上级政府的协调再加一把力才行。

 

办案第三辑:多方诉讼,重点案件胜诉

刘树父子的房屋及厂房走到被强拆这一步,是由很多环节环环相扣导致的。李律师针对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所有需公开的文件申请信息公开,然后针对其中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相继向法院提起了诉发改委作出的立项、诉住建委拆迁许可、诉规划局规划许可、诉市政府批地等诉讼,全方位给拆迁方施加压力。

除此之外,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刘树父子向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查处违法征收申请书。理由是:其一,虽然刘树占用的土地属国有农场,依法不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注:国有农场是相对于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用地,就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样)但因为此国有农场是省属国有农场,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且需参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施。而这些程序当地政府都没有走。其二,当地政府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大批农场土地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这不仅损害了原农场职工的利益,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申请递交到省国土厅后,国土厅告知刘树应当由当地国土部门查处。对此,我们认为,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由上级政府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国土厅的答复显然是在推脱自己的责任。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告国土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虽然国土厅辩称此类案件不是其查处的职责范围,况且已经交给地方国土部门办理了,所以不存在不作为。但是经法院审理确认,反映地级市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省级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而且省国土部门在接到刘树的查处申请后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将查处进展情况通知刘树,所以判决责令省国土厅履行法定职责。随后省国土厅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是由于高院已经有刘树其他连环诉讼的上诉,已经对刘树的案件非常了解,倾向于认为地方政府拆迁程序违法,而且补偿不合理。再加上这个案件,成为压倒当地政府的最后一根稻草,因为让省国土厅为下级政府的错误承担败诉的后果,省国土厅肯定会不情愿,因此会尽力协调地方政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换来与刘树的和解。另外在此情况下,省高院也会尽力协调,因为他们也不愿意将如此多的错判压力压在自己身上。

最终本已心虚的拆迁办和开发商终于放下其所谓的架子,坐到谈判桌前,主动与刘树父子协商补偿事宜,并最终重新达成了令刘树满意的补偿协议。按照刘树和儿子的现有建筑面积一比一置换安置,另外补偿由此导致不能继续经营的损失95万元。至此,本案历经两年时间,终于达到了刘树的维权目的。

 

律师说法

在现实中,不乏像刘树这样在房屋被强拆后方想起法律维权,而维权的效果与律师介入的时间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此给广大被拆迁人两点提示:

第一,被拆迁人应当尽量避免选择“姗姗来迟的法律维权”。中国式拆迁往往与巨大的商业开发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相生相伴,利字当头,就难免“袖里乾坤大,壶中日月长”。拆迁户们面对如此“深不见底”的拆迁行情,如果贸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是贸然采取自力救济,十之八九的结果都是与拆迁受偿利益最大化失之交臂,并造成难以挽回的被动局面,终究在忿忿不平中勉强接受被强拆的命途。因此,两个“贸然”都是要极力避免的,而应当争做有准备的被拆迁人。

第二,倘若“姗姗来迟的法律维权”成为唯一的选择,则应以连环诉讼为渠道展开与拆迁人之间的时间拉锯战,从而最终赢得拆迁补偿期望值的实现。具体来说,这一点又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其一,善于发现违法点。这一要求不但在于被拆迁人发现自己的维权之需当时,也在于维权全程之中。只有善于发现案件中隐藏的诸多违法点并辅之以有效的法律对抗,才能实实在在地使得占据优势地位的拆迁人低下高贵的头颅,与拆迁户进行对席和谈;其二,拟好连环战略。在被拆迁人陷入极端被动的维权境况时,单一的、零散的法律维权几乎是徒劳的,而必须尽其所能地宏观定位连环维权方略,统筹合理地安排诉讼链,逐步深入地将发现的违法弊病一一揭开,从而化被动为主动,让原本强势的对方在抗不住无形强压的情况下接受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主张。

 


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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