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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拒向回迁房购买人公开回迁安置信息被判违法

2015年1月8日  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http://www.bjzydcqlaw.cn/

【事实概要】

2006年1月18日,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取得京东拆许字〔2006〕第27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北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将上龙西里三栋简易楼(20号、21号、27号)旧楼改新楼,共涉及拆迁居民约130户。

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实际于2004年就已被东城区政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民心工程”。该项政绩工程与许许多多的政绩工程一样具有融资性质,引入了民间资本——项目拆迁人腾利达公司引入合作伙伴北京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二者之间约定,由云龙公司投资800万元,并负责筹措建设资金,该项目下的所有权益归云龙公司所有,危改后新建经济适用房除分配原拆迁居民外,余房可供销售。

为筹措建设资金,云龙公司干起了“先卖房、后盖房”的生意,开始规模性预售危改小区翻建后的部分经济适用房。位于北二环的上龙西里小区对于很多有着买房刚需的老北京人来说是极具诱惑的,因此,师政南(化名)、李响(化名)等97户北京市民陆续参与预售,有的交了预售房款几十万,有的则交了上百万,合计为云龙公司聚合了超过3600万元的资金。正是用这些钱,云龙公司完成了上龙西里危改小区的拆迁和建设。云龙公司向心心念念的买房者们承诺的交房条件系拆迁居民回迁安置完毕。

2012年5月,拆迁居民陆续回迁完毕。然而,师政南、李响等买房人却始终没有得到云龙公司的交房通知。而这一等,就是2年的漫长时间……

2014年7月,师政南、李响带着无边的迷惘走进了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一番咨询后委托了杨律师与黄律师代理其扑朔迷离的追房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写给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14年8月伊始,杨律师与黄律师即以师政南、李响的名义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书面公开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政府信息,以了解云龙公司设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以及上龙西里拆迁项目回迁安置是否合法、公开、透明。

然而,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8月下旬作出《不告信息公开答复书》,称师政南、李响均不属于申请信息所涉及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与之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浑沌的迷雾似乎并未因此而被拨开,二代理律师又将何以为继

办案第二辑:呈给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明人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第十一回写到刘备与曹操之间的先礼后兵之典,杨律师与黄律师则在师政南、李响的维权过程之中应用了这一精髓,继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变相不作为之后,二律师一纸诉状将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所作《不告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2014年12月上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师政南、李响诉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旁听席上坐满了与师政南、李响命运相同的购房者们。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始终咬定原告并非被拆迁人,而其申请的信息实际是拆迁档案,故与原告并无相关性,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决定不予公开具有正当性。

为消解被告“正当自白”的合理性,原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地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反向施压,指出:原告二人申请获取的有关上龙西里危旧房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情况的政府信息与被告审批的拆迁许可行为有关,虽然其二人不是被拆迁人,但却以购房者的身份购买了该拆迁小区的回迁房,且有因房屋交付问题与出售方发生纠纷。原告为了解房屋交付条件是否完毕,向被告提出申请,其申请行为与维护原告自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被告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依法进行公开。

2014年12月中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所作《不告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尾声为师政南、李响挣脱无头无序的桎梏写下了光明的注脚。

【律师说法】

法律不外乎人情,现实离不开历史——这十四个字是对本案一番案情梳理后的思绪升华……

什么叫法律不外乎人情承办本案的两位律师从律师作用角度来对这个问题加以阐释,认为律师的使命不在于教条地搬弄法律条文,而在于运用高超的技巧灵活运用法律,实现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以法理诠释人间的正义。现实因各项利益因素错综复杂,而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利益分配的强弱失衡,间接的结果则是非正当利益分配的矫正过程举步维艰,分不清事实真相,辨不明法律依据,把不准救济措施。此时,法律的应然正义与现实人情的实然不正义之间若隐若现的鸿沟如何跨过答案即在于前一阐释。

什么叫现实离不开历史此为中国特色背景使然。自伏羲画卦以来六千五百年的时光隧道中,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等一脉相承的无数古圣先贤,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推崇礼乐刑政之道的多个学派,《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多部惊世伟鸿,构架起追寻“天道”、“天德”、“天理”的普世价值观,奠定了博大精深的东方文化传统之基础。在这一基础之上,法律与法治是一个鲜嫩得弱不禁风的舶来品,立法者未必能够一眼百年地立出超然于现实发展变更的法律制度,执法者未必能够做到独立于人情方圆而一丝不苟地严于执法,而普通的立法、执法之受众也未必能够自发地去知法、守法,相反不乏人群推开本不该逾越的利益诱惑之门而知法犯法。此景,在每一个矛盾、纠纷之中均有迹可循。那么,这七个字的无可奈何又当如何化解答案也凝结在前七个字的圆润无碍之运用。



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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