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典型案例
文章列表

孙女擅签协议,爷爷奔走维权

2014年10月1日  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http://www.bjzydcqlaw.cn/

【事实概要】

古语说:“经目之事,尤恐未真”有些时候,有些情况,客观存在并不等于真相。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平桥村,就有这么一个“真拆迁协议”“假拆迁同意”的故事。

平桥村村民王海(化名)自建有楼房一栋,另有祖传宅基地平房一处。2012年伊始,海安镇人民政府成立海安镇重点工程机园区建设指挥部镇南工作组,在平桥村展开了新农村建设。但见街谈巷议之间,陌生的脸孔、尾大不掉的挖掘机进驻平桥村。

因补偿安置事项谈不拢,王海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协议。然而,2012年4月14日这一天,他却意外地接到了海安镇重点工程机园区建设指挥部镇南工作组作出的一份《清场通知》,称其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其在2012年4月14日24时前搬离所有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清场通知》的王海,着实“停杯投箸不能食,拔剑四顾心茫然”,因为他从未签订过协议。王海将他的迷茫与这横空出世的“恶兆”一并告知了他的代理律师——中国第一拆迁维权律师团队的精英律师刘律师。

虽真相不明,但时不我待,刘律师即刻以委托人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发给海安镇重点工程机园区建设指挥部镇南工作组的《声明》:“位于海安县海安镇平桥村X号的房屋归王海本人所有,如若对该房屋所属地块进行拆迁,请与王海本人联系协商拆迁补偿事宜。除王海本人之外的任何人若与贵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均系无效协议。贵处如若对我的房屋进行强拆,将构成刑事犯罪,我方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然而,一纸声明又如何能抵挡得住暴利之下的拆迁狂热。2012年4月16日晨曦微露时分,海安镇人民政府联合海安县顺达房屋拆迁服务所,拆除了王海的房屋,王海家中的贵重财物、居家物品或被损坏殆尽或不知所踪,而试图阻拦这场突如其来的浩劫的王家成(化名,王海的孙子)则遭到了非法拘禁。

家园痛失之于耄耋之年的王海,个中苍凉可见一斑。为拯救委托人无以复加的拆迁之殇,刘律师毅然决然地决定采用公力救济,纷繁文件理头绪,明察秋毫辩真伪,事实法律齐头进,釜底抽薪求正义!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行政起诉直捣黄龙

4月的海安,温润而紧张。面对委托人的愤懑,以及那被“雪藏”的神圣民权,刘律师果断地采取了救济措施,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海安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王海房屋的行为违法,其无权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其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极大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张密集的法网,磨刀霍霍地撒向了贴着浓重政治标签的拆迁人……

然而,因了被告与法院的“一唱一和”,这一场蓄势待发的法律竞技场上的硬仗“出师未捷身先死”。

被告海安镇人民政府的“唱词”

2012年4月8日,王海的孙女王卉(化名)已与拆迁公司海安县顺达房屋拆迁服务所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4月16日,经王卉同意,海安镇人民政府及海安县顺达房屋拆迁服务所方才对王海、王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海安县人民法院的“和词”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告王海所在村组地块已经被海安镇人民政府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现房屋共有人之一王卉已经与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了协议,而被告在实施拆房前也征得了王卉的同意,协议的形成和履行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至于王卉是否得到王海的授权,也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故,本案王海要求确认海安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对王海的起诉不予受理。

拆迁之殇唱不绝,维权步伐尤不止,何况王海一方终于知道了房屋被签协议的始末,而经询问,其孙女王卉之所以在拆迁人提供的不平等协议上签字乃是因为经受不住对方百般威逼利诱。2012年6月10日,刘律师代委托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冷漠的不公裁定。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旁敲侧击

“古云此日足可惜,吾辈更应惜秒阴”。继确认协议无效之诉上诉程序提起之后,刘律师决定再度雷霆出击,于2012年6月18日接连提起了三项行政复议程序:

一议江苏省人民政府所作苏政地[2010]840号《关于批准海安县道路交通应急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涉案项目征地批文),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没有依法将征地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征地用途等告知被征地村民,亦没有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安置,且违反了法定公示、听证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王海的合法权益;

二议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作海发改投资(2011)382号《关于核准海安镇村民安置房及村镇建设服务所海安镇城南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四期工程项目的通知》(涉案项目立项批复),主张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对提交的材料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未依法组织、举行听证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王海的合法权益;

三议海安县人民政府所作海政土拨字[2011]2号《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案项目用地批复),主张该行政行为在没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王海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做出,程序及实体均违法。并且,本案所涉拆迁项目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可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海安县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况下,没未依法尽到相应审查义务,亦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即作出前述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王海的土地使用权等相关合法权益。

有了法律的援引与事实的支撑,刘律师的三大复议反攻之计可谓“铁血无情”,且面面俱到,只为尽最大力量扭转危机四伏的局面!而事态也似乎越来越呈显出朝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办案第三辑:尖峰时刻枯木逢春

2012年8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海确认协议无效之诉上诉作出《行政裁定书》,但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的结果却再度令王海维权之旅陷入低沉。不过,维权之艰难,并未使得王海与刘律师望而却步,因为他们达成了默契——临渊羡鱼之后的“退而结网”将会是一个玉汝于成的过程。

2012年9月3日,刘律师将一纸《申诉状》提交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得知这一消息之后,曾经肆无忌惮的违法者们变得噤若寒蝉起来,深知已经到了不能恋战的水穷水尽处,除了谈判协商已是别无他法。于是,妥协上场,谈判开席。此时的刘律师一改之前的利用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和技巧据理力争的气势,转而运用迂回方式与拆迁方展开了数次谈判,尽展智慧拆迁律师的谋士之美。

通过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积累,刘律师终于帮助她的委托人迎来了厚积薄发之时。2012年9月底,拆迁人与王海签订了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拆迁补偿协议,藉此协议,“曾经沧海难为水”的王海最终获得了逾140万元的货币补偿。

【律师说法】

在滚滚历史洪流之中,关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演绎实在太多太多。斗转星移,当千年岁月被时光悉心埋葬,总会有一个时代性的新社会风貌来重复、异化经久不息的善、恶、美、丑。而关乎无法无天这样一种极致的状态,也会在新的矛盾中“重生”。

当中国社会步入拆迁大潮之后,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政府、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拆迁行为,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因为房屋拆迁事项关系到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国家非常重视维护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政府自导拆迁,各路官方力量大集合,政府拆迁办派员登门入户谈话做工作,采取“车轮战术”,或是“连坐”的办法,凡是拆迁户中有在单位上班的,就通知单位领导放他们的假,什么时候签字同意,什么时候上班。拆迁户是个体经营户的,便通知拆迁户的亲戚朋友来做工作,做不通的,工商、国税上门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在无所不用其极的大背景下,本案这种爷爷的房被孙女私签协议现象的出现便也在一定程度上情有可原。然而,这般现象对于拆迁户而言却是致命的:一则拆迁人一方可以借着已签协议之名堂而皇之地对不服拆迁政策的拆迁户进行房屋拆除,二则拆迁户若不服拆除行为依法维权,法院则会如本案一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早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让拆迁户吃上“闭门羹”,救济无门。

“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地方的经济需要发展,不仅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共识,亦是普通百姓的共识。因此,对于“以拆迁求发展”,地方政府部门与普通百姓之间原本并没有分歧。然而,实践中,却有为数不小的地方政府以牺牲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大拆迁、谋发展,从而引来民怨声声甚至依法群体性事件不断。这种局面,于社稷可谓后患无穷……

 


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动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区建委因房屋被拆拒不裁决被判违法
  • 2.甘肃庄浪首例被拆迁人诉政府信息公开胜诉案
  • 3.房管局拒向回迁房购买人公开回迁安置信息被判违法
  • 4.拆解村委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恶意诉讼
  • 5.违法点为突破口,三个月提高补偿20倍
  • 18601155977
    官方微网站
    电话:18601155977
    Q Q:1654176209
    联系信箱:bjcls@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