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睢宁县住建局)向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睢宁县睢城镇八一路南侧、中山路西侧、宣武小区东侧、北城河北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实施土地整理,该项目共涉及208户居民拆迁。按拆迁评估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200元,完全不考虑土地区位价格因素,且远远低于当地商品房交易平均市场价格甚至回迁房的评估价格。
家住睢城镇中山北路的薛本华(化名)认为该补偿价格不合理,未能与拆迁人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达成协议,一直坚持不搬迁。2011年3月20日,睢宁县土地储备中心针对薛本华一户向睢宁县住建局提出了行政裁决申请。而此时,包括薛本华一户在内,208户已经拆得只剩下4户。无疑,这4户已然成为鲜明的四根芒刺。手握裁决通知书,薛本华幡然醒悟:属于他的“翰海阑干百丈冰,愁云惨淡万里凝”的拆迁故事即将粉墨登场。
面对岌岌可危的情势,薛本华决定采取最强大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最专业的中国第一拆迁律师团队依法维权。很快,接受委托的张律师走马上任,迎难而上……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审慎应对裁决调解
张律师介入案件之时,裁决调解会已经只有几日之遥。裁决调解会在裁决环节可谓一道名副其实的“分水岭”,裁决是否作出与调解会的应对有着某种暧昧不明的关系:调解会应对充分,则很有可能阻却裁决乃至将强拆扼杀于“摇篮”;而如果对调解会听之任之,那么裁决调解会则有可能演变为通往裁决、强拆的“绿色通道”。化险为夷,张律师精心准备了裁决调解会的应对之策。
裁决调解会由睢宁县住建局如期召集举行。调解会伊始,张律师有条不紊地指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户们投票选择,或者由拆迁户们抽签决定。而本案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却并没有放到拆迁户们手上,而是仅仅由拆迁人一方内定,故而违反前述规定,此为其一;其二,评估结果排除了土地区位因素,将房屋的经营用途“确定”为住宅用途,导致评估结果远远低于房地产市场交易标准,有悖公平补偿原则;其三,裁决主体不当,除了睢宁县住建局有权为裁决行为外,到场主持裁决的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均为不适格主体。精明如张律师,当场申请了不适格裁决主体回避。
然而,清人李渔在《闲情偶寄·宾白第四》有言:“吴有吴音,越有越语,相去不啻天渊。”张律师辨法析理的法律主张与弘扬程序正义的回避申请均未获得支持。2012年1月10日,睢宁县住建局作出了《拆迁行政裁决》,裁决要求薛本华接受房屋产权置换。
维权之旅,仍将继续!
办案第二辑:裁决复议之路漫漫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郑穆公使视客馆,则束载厉兵秣马矣”。在薛本华急如星火的拆迁环境里,张律师迅速采取了这一厉兵秣马的维权方略,向徐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前述《拆迁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主张被申请人睢宁县住建局所做裁决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事实依据违法,更排除了申请人薛本华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的选择权,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
可是,在行政救济难的怪圈里,该行政复议之旅以落败告终:徐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裁决予以维持!
办案第三辑:裁决诉讼定昆仑
对于有失公允的行政复议决定,张律师毅然决然地进行了态度坚决的回应,一纸诉状启动了拆迁许可之诉。
眼见薛本华一方的维权动作一再升级,而睢宁县住建局又心知肚明裁决本身有着躲不过的几处违法硬伤,权衡利弊之下,以涉案裁决有误为由,于2012年4月末作出了《关于撤销拆迁裁决的决定》,撤销了其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
拆迁裁决书撤销了,委托人的房子保住了,迄今傲然屹立于七零八落的拆迁区内,彰显了法治的又一次胜利!
【律师说法】
从远古走来的中国到今天仍然极为重视家的概念,国民们大抵都希望着自己的家是一份“恒产”。但现在政府在征地、强拆中的各种表现,委实让人们难以对这个希望握有一份信心!原因在于,在现有的体制下,抛开国家这个抽象的概念,实际政府是土地市场的垄断提供商,这种垄断降低甚至完全代替了市场对房地产价值的判断,从而导致房地产的市场流动性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增加。在此之外,人们更是谈“拆”色变,因为一个“拆”字往往夹带着政权的来者不善与金钱的无所不往。本案只是万红之中一点绿,类似于本案的拆迁裁决违法点数以千万计,而包围在裁决前前后后的整个拆迁环节中的轻重不一的违法点更是恒河沙数!那么,有什么可以驱散这种恼人的混乱笔者以为,唯法治是也!